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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教師曾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代理教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一案,請查照。

依教育部115年10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102357號書函略以,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立法理由,所稱「代理教師」係指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現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經公開甄選及審查程序,且每次任職期間3個月以上者;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代理教師如係依前開聘任辦法規定進用者,其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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