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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114E0006154.pdf
2299962_1141112-教育部書函.pdf
1140514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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