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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114年5月14日教育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釋令一案,請查照。

依旨揭教育部令函釋以,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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