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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廉政會報暨安全維護會報會議業於113年11月25日召開,會議決議涉及廉政法規遵循及檢舉、控訴性質案件保密部分如來函說明,請本校同仁依循辦理,請查照。

來函重點說明如下,其餘內容請詳參來函及其相關附件:
有關廉政倫理事件登錄應注意事項部分:
(一)關於教師得否收受學生家長贈送之禮品:依法務部廉政署「校園誠信管理手冊」及本局「新北市校園誠信倫理手冊」,教師與家長間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惟家長係代表其子女,倘收受禮品恐產生「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相關疑慮(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建議仍予拒絕或退還,並依「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廉政規範)第5點簽報長官及知會本局政風室。
(二)關於受贈財物之現場判斷及事後查證:
1、依廉政規範第4點規定,本府員工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如市價新臺幣500元以下等),仍須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 。
2、承上,同仁對於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贈財物以不收受為原則,倘若係現場無法拒絕或當下判斷屬廉政規範得例外收受情況時,則建議事後應儘快釐清贈送者身分、有無業務關聯性及所贈物品為何等事項 ,俾決定是否需依廉政規範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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