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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勞動部函頒解釋令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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