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至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網站管理(另開新視窗)
校園網站
漢堡鈕選單
認識文聖
媒體報導
課程計畫
活動相簿
活動影片
設備報修
場地租借
進修部
:::
首頁
人事室公告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勞動部函頒解釋令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1131023新北市政府函.PDF
人事總處書函.PDF
勞動部函.pdf
勞動部令.pdf
瀏覽數:
分享
登入成功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