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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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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安全教育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小校外教學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四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廿三日九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目的:透過校外實際參觀、訪問、操作、紀錄等活動,讓學生能由實際的體驗,印證課本知識與生活的結合,並拓展學生學習領域,提昇學習興趣並增加學習的效果。
二 、依據:1.依「台灣省各級學校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
2.依93年6月3日北府教特字第0930370454號函 。
三 、實施原則:
(一)安全第一: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以確保活動圓滿達成。
(二)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有明確之目標,並能將學習內容融入校外教學之學習活動中。
(三)計畫周延: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定具體之實施計畫,並切實執行。
(四)活動自主: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基於教學活動規劃之專業考量,應由學校教師自行設計,必要時得邀請家長參與,共同研討,且不可強迫學生參加,未參與活動之學生,應妥善安排相關之學習活動。
四 、實施類別: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教師配合課程需求,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所做的教學活動。如社區踏查、參觀訪問、戶外寫生…等,以半日為原則,實施前教師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及申請表。(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六年級校外教學或其他主題性之校外教學活動:
1. 六年級校外教學以應屆畢業生為實施對象,每屆至多一次為原則。
2.主題性校外教學活動:以特定學科或融匯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並依活動內容提出教學計畫申請,並得以分學年班群方式分梯次辦理。
3.實施時間:國小六年級以二天一夜以內為原則。
五 、申請方式:
(一)校外教學應於「課程計畫」當中擬定,由各學年提出申請。
(二)擬定校外教學計畫,總經費10萬元以內,請於二個星期前提出;總經費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請於一個月前提出。若申請學年超過一個或二個以上,且總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由總務處統一招標。
(三)校外教學活動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備妥活動計畫送交學務處辦理會簽,經校長核可後實施。
(四)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由學校主辦,並以學校為簽約主體,及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六 、辦理次數:
(一)以學年、個別班級或班群為單位舉辦之校外教學,以一學年度辦理貳次為原則。
七 、職務分掌:
(一)領隊或總領隊:由校長、主任或行政人員擔任,綜理活動各項事務。(以學年申請為單位)
(二)副領隊:由學年主任或帶隊教師擔任,負責教學活動之規畫 。
(三)行政支援:由生教組長擔任,負責協助公文呈報、協調支援等行政事
宜。
(四)輔導教師:由導師或相關任課教師擔任,負責收發家長同意書、收費、
班級(車)管理及安全維護、進行教學活動、指導學習單之習作。
(五)醫護人員:由各班老師擔任。以班級為單位,醫療器材由行政單位提
供。 
八 、保險:每位參加校外教學之師生均應辦理旅遊平安保險,為未滿十四歲之
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險需依循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已投保
足額保險者,不得強制其參加。
九 、車輛租用:
(一)校外教學所需交通工具,須由總務處統一採購,並統籌車輛安全檢查。
(二)必須符合法令規定之遊覽車,相關注意事項應
依教育部92年11月18日台軍字第0920167875號函規定辦理 。
十 、收費原則:
(一)由學校統一製單後讓學生依相關規定繳費。
(二)活動結束後應按實際支出,多退少補,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
(三)參加人員未按時報到或中途離隊者,其費用不予退還;如遇特殊事件而
提前通知主辦單位者,酌情予以退費。
(四)凡參加校外教學的家長也要負擔相關的活動費用。
十一 、注意事項:
(一)由本校教師依據教學實際需要提出申請 。
(二)鼓勵家長或義工參加,藉以協助教師管理學生 。
(三)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採自由報名的方式,不可強
迫。如有疾病或身體孱弱未能參加活動的學生,請導師安排適當家庭作
業,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或到校由學校派員指導相關之學習活動 。
(四)各處室主任擇一及學務處組長一人,合計二位隨同各年級活動進行,其
課務請於出發前派代;校外教學隨隊科任老師如有他班課務,須於出發
前自行調課。六年級校外教學如需隔宿,則安排主任及組長(按編號排序
輪派)或科任(六年級科任教師優先擔任),每班有二位老師隨行,隨隊
老師的課務,則以公差無償方式排代(主辦之行政人員、級任導師派請
代課)。
(五)活動計畫之擬定應配合教學目標,注意有關校外教學之各項法令規章,務求周詳,舉凡實施時間、實施方式、教學配合、地點選擇、路線勘察、任務分配、聯繫方法、車輛租用、安全檢查、經費收支、旅行平安保險、食宿安排、醫療保健、衛生環保、行政配合事項、預期成效、獎懲規定、替代(預備)方案等均應納入,並詳加考量 。
(六)選定日期應注意季節性之氣候變化,並選擇非連續假日遊客較少之時段
行之 。
(七)地點之選定應考量路程遠近、安全性及學生體力是否得以負荷 。
(八)出發前車輛應確實檢查制動設備、安全門、燈具、雨刷、喇叭、滅火
器、故障警告標誌等均能正常使用,車內亦不得存放危險易燃物品,如
有不符,應拒絕使用,並依契約罰則辦理。
(九)每車隨同之師長應負責指導學生車內及活動之安全,並詳加瞭解整個活
動內容及緊急事件應變措施,如車輛出發前,應知悉車輛安全門之所在
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十)活動前導師應事先將學生編組,繕造名冊,以小組為單位集體行動,隨
時清點人數,掌握情況。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
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十二 、本活動有關招標採購方式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請總務處依規定
辦理 。
十三 、本實施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附註:990623修正通過第四條第(二)項第3款、第十一條第(四)項

附註:1050111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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