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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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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一、依旨揭教育部令函釋以,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結業生經權責機關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佔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實習期滿補實後,其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即114年6月5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相關內容請詳見附件教育部令函)。
二、本校同仁如具有上開情形者,請逕洽人事室協助辦理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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