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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

校園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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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場地租借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  111.1.19

一、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101年12月21日北府教學字第1013003755號令發布訂定。

   (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12月26日北教學字第1013154687號函辦理。

   (三)103年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四)108年6月26日期末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五)111年1月19日期初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主旨:

   為充分發揮學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鼓勵民眾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三、開放原則:

   (一)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下,積極開放。

   (二)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運動者,免申請、免收費。

   (三)場地為特定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 (如附件),經申請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其收費標準由學校定之。

   (四)前項申請,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四、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平常上課日及寒、暑假: 06:00~07:00。

   (二)星期六、日及例假日: 08:00~09:30 ; 14:00~18:00。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使用相衝突時,應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實際開放時間由學校訂定。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時,得暫停開放,並

於暫時停止開放前於學校門首公告周知。

五、場地之使用,不得為營業行為,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六、申請借用程序:

   (一)短期借用: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於使用前三個月起向本校提出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三日提出申請,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二) 長期(一個月以上)借用:於使用前三個月填寫申請書,經核准後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一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另行提出申請。

七、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應妥善愛惜使用,使用完畢後,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場地有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

    (三)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四)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八、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繳交費用後無以任何理由辦理退費。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應由學校協調解決。

十一、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學校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

   (七)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十二、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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