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

校園網站

:::

文聖國小兒少保護之通報、教育、輔導與處理機制

一、 通報責任
 

(一)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 條之規定,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在執行職務,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或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傷害情形,應立即以紙本傳真或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 起來網站通報(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二) 學校及幼兒園並應同步通報本部校安中心,通報後並應由學校輔導專業人員(幼兒園部分洽請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協助)評估輔導協助事項及連結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法提供服務與保護,以即時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權益。


二、 法定教育事項

 

(一) 相關法律之規定

1. 家庭暴力防治法:加強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提升學校教育人員辨識與處理知能及學校教育。
   第59 條: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學校、幼兒園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學生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
   第6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2. 懷孕學生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 點:(第1 項)學校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 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第2 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二) 本部研訂相關規定及參考資料

1. 94 年訂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2. 95 年函轉「人生領航員─協助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手冊至各縣市政府及國民小學。

3. 96 年函頒「教育部推動學校兒童少年保護機制實施策略」。

4. 97 年編發「兒童少年保護輔導案例彙編」(含通報、遭身體虐待、遭性侵害、受疏忽等案例說明、處理策略及裁罰案例說明等)、「兒童少年保護Q&A」(列舉「辨識指標」、「通報流程」、社政單位之「調查程序」、「安置措施」、及「資源聯繫」、法則/罰則等)。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104 年2 月修正條文,增訂目睹家庭暴力之定義與教育主管機關負有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措施之權責,於106年9 月再修編教育人員兒少保護工作手冊,增加有關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之辨識與輔導處理之內容(107 年4 月發送學校)。

5. 99 年訂頒「國民中小學學生保護工作輔導流程」,後續並於102 年修訂列入高風險家庭及學校之三級輔導機制。

6.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線上兒童及少年保護專業知能研習課程(主題為「目睹家庭暴力事件簿」)。


(三) 與家庭暴力防治、防治兒童虐待及未成年懷孕相關之學校教育內涵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依課程綱要融入教學)。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於課程融入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教學,並列入生命教育及相關之法治教育課程或活動,教導學生合宜之感情交往態度及學習身體保護之道。

3. 積極宣導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及相關諮詢網站資源(國民健康局青少年幸福e 學園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站),提供學生友善及通暢之求助管道,以預防類此事件之發生,並鼓勵學生勇於面對與處理懷孕事件及學習育兒知能。


三、 知悉兒少遭受傷害之處理機制


(一) 通報後應由學校輔導專業人員評估輔導協助事項及連結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法提供服務與保護,以即時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權益。


(二) 針對保護性個案,自103 年起並由衛生福利部召開會議討論社政單位與學校之合作機制,說明如下:

1. 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現行由社政單位依兒少保護個案(含目睹家暴兒童)處遇需要,以知會單轉知教育主管機關(本部、國教署或各地方教育局/處)交學校啟動三級輔導工作,學校需於1 個月內將輔導情形回覆社政主管機關。

2. 學齡前或學前教育及特殊個案: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優先考量連結其他專業輔導資源,倘有需要各地方政府所設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協助,先由社會局/防治中心邀集教育局(處)、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及學校等召開個案會議,擬定個案輔導處遇計畫,再交由相關單位執行。 

3. 針對重大或危機案件及法院核發保護令款項含第4 款命相對人遠離其子女就讀學校,經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轉本部、國教署或各地方教育局/處交學校執行該子女之就學安全計畫事宜。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