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
二、目的:為維護學校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在校專心學習,並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申請書後,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方可使用。
四、行動載具定義:為一種個人可隨身攜帶,具電腦的運算、儲存和傳送數位資料、無線通訊等功能之工具。一般所稱行動載具包括有: 1.平板電腦 2.電子書 3.數位筆+薄型螢幕 4.個人數位助理 5.簡易型筆記型電腦 6.智慧型手機、手錶。
四、使用與管理:
(一)禁止使用時段一律關機(上午07:30—放學時間)。嚴禁學生在校內以行動載具進行拍照、
錄音(影)、上網、玩手遊、聽音樂……等影響上課學習之行為。
(二)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自身行動載具進行充電。
(三)0730-1600期間, 如需緊急使用手機, 必須有導師或任課老師在旁督導。
(四) 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申請攜帶者,必須自行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五、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者(第三次)取消其使用權力,
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等)以致影響他人受教權或危害個人肖像權、隱私權等權益,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四)未經申請核准擅自使用行動載具者,由學校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經勸導後再犯者則
處以愛校服務。
六、其他:
(一)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電話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三)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孩子時,請一律打電話到親職中心(電話:2253-0782轉622)、學務處(2253-0782#713)或聯絡導師。
七、本管理要點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